第一条 为了对公司发展有特殊贡献的员工给予奖励,以及对不良行为者给予惩处,进而促使全体员工努力工作,奋发向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奖励分为下述四种: 1.嘉奖; 2.记功; 3.晋级; 4.授予荣誉称号. 第三条 本公司惩处分为下述五种: 1.罚款; 2.警告; 3.记过; 4.降级; 5.除名. 第四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次奖励,其奖励种类视绩效程度而定: 1.超额完成公司利润计划指标,经济效益显著者. 2.积极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议,其建议被公司所采纳者. 3.坚持业余自学,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在公司任职期内,获取本科以上文凭或其他专业证书者. 4.维护公司利益和荣誉,保护公共财产,防止事故发生或挽回经济损失有功者. 5.维护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各种违纪行为敢于制止,批评,揭发者. 6.敢于制止,揭发各种损害公司利益之行为者. 7.对社会做出贡献,使公司获得社会荣誉者. 8.具有其他功绩,人力资源评定应给予奖励者. 第五条 员工的奖励,由员工所在部门的主管领导向公司人力资源监察室推荐,并按人力资源管理责权划分进行审核批准,由人力资源部落实执行. 第六条 事迹突出的员工除按第二条给予奖励外,公司还将在住房,进修,休假,出国考察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第七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调查核实后,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一次罚款或警告处分: 1.泄露公司经营机密,未经公司同意,擅自将机密文件透露给外公司人员者. 2.私自把本公司客户介绍给外单位,向客户索取回扣或中介费者. 3.各下属公司,部门负责人发现所属人员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行为,不及时向公司总部报告或有意隐瞒者. 4.初次不服从工作安排或工作调动,影响生产或工作秩序者. 5.工作时间喧哗,打闹,影响正常工作秩序者. 6.工作时间吃零食,睡觉,干私事,阅读与工作无关之书报者. 7.工作时间擅离工作岗位,干私事者. 8.无故旷工者. 9.1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 5次及以上者. 10.工作时间不按公司要求着装及佩戴公司徽章者. 11.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其他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罚款或警告者. 第八条 有下列事由之一的员工,经人力资源监察室调查核实后,应给予一次记过处分. 1.违反当地政府法律,法规,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 2.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尚未达到受刑事处分程度者.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设备或工具,浪费原材料或能源,造成经济损失者. 4.工作不负责任,管理混乱,因过错造成经济损失者. 5.代人打卡以及托人打卡者. 6.拨弄是非,破坏团结,损害他人名誉和威信,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及公司信誉者. 7.对公司董事会议,总裁或部门经理的决定拒不执行者. 8.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假发票报销,牟取非分利益者. 9.1年内累计旷工达 3日者. 10.犯有其他不良行为,公司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应予记过者. 第九条 员工的奖励和惩处由各部门,各主管领导提供材料,由人力资源监察室负责调查落实,其审核批准权限按人事管理责权划分执行. 第十条 凡按本规定第九条处理的责任人,在赔偿事项尚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本公司. 第十一条 为使受到惩处的员工将功补过,同一年度中之功过可以相抵或转换,方法如下: 1.一次嘉奖可与一次警告相抵; 2.一次记功可与一次记过相抵; 3.三次警告相当于一次记过; 4.三次嘉奖相当于一次记功; 5.同年中三次记功,工资自动升一级; 6.同年中三次记过,工资自动降一级; 7.同年中功过抵消后,对年终评比,提薪,晋级等不发生影响. 第十二条 授予荣誉称号的工作在每年年末进行,当年内受过警告处分以上的员工若功过未抵消,不得参与评选,每月考核平均等级未达到一般者也不能参与评选. 第十三条 本制度呈总经理核准签发后,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