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川 2021-09-18
【法规标题】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颁布单位】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发文字号】令2001年第7号【颁布时间】2001-8-28 沈阳市城市供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暖管理,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或以民用为主的热电联产、工业余热、区域型集中供暖和分散供暖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暖实行统一政策,区域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管理局是我市城市供暖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暖政策的调研制定,信息采集,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供暖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本辖区内供暖工作存在的问题;并负责落实城市供暖规划和本级城市供暖保证金的归集和使用工作。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各区政府共同做好城市供暖的管理工作。信息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官网